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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关于华联三鑫期货投资问题。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包括本案申请人之一原华联三鑫投资期货失败造成巨额亏损。 申请人在《进一步评论意见》中认为,华联三鑫在期货投资上的损失对国内产业来说只是个案,另外,华联三鑫在期货上遭受的亏损只占其亏损额的一小部分,其亏损的主体部分还是受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所致。因此,华联三鑫在期货投资上遭受损失的情况不能否认被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实地核查过程中,调查机关专门就原华联三鑫投资期货亏损问题进行了核实。调查结果显示,调查期内,原华联三鑫存在投资期货的情况,由于该期货投资涉及同类产品经营活动并造成了一定亏损,对本案经营指标产生了影响。经初步测算,该亏损未对本案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该因素不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主要原因。 泰国三井公司在其听证会发言中提出,2007年,华联三鑫仅因对苯二甲酸期货投资失败带来的跌价损失便高达5亿元人民币,对苯二甲酸期货投资失败给华联三鑫并进而对中国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的盈利状况带来了严重影响。根据华联三鑫的母公司--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华联三鑫在2007年和2008年1-9月的亏损金额分别达到9.6亿元和11.6亿元,占国内产业当年亏损额的87%和79%--如此巨额的亏损怎么可能不会“对本案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产生实质影响”呢? 国内产业在其听证会发言中认为: (1)在投资期货之前,华联三鑫的经营状况已经在较长时期和较大程度上遭受了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的冲击。企业税前利润自2005年开始呈大幅下降的趋势,并且与其他国内企业一样在2007年出现了较大规模的亏损。 (2)相关应诉企业毫无实据地夸大了华联三鑫在期货投资上的亏损。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07年华联三鑫在期货上遭受的亏损只占其总亏损额的3%左右,2008年1-9月在期货上的亏损只占其总亏损额的14%左右。其亏损的主体部分还是受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所致,对此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已经予以了确认。 (3)华联三鑫在2008年1-9月(重组前)进行的期货交易涉及的现金支出较少,期货交易对公司的资金链没有影响。 (4)华联三鑫在期货投资上的损失对国内产业来说只是个案,其他企业并没有期货交易方面的亏损。 调查机关在初裁前实地核查中就华联三鑫期货投资损失的数额提取了相关证据,并在终裁前实地核查中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和确认。泰国三井公司主张的华联三鑫期货投资损失数额与调查机关提取的证据不符,调查机关认为泰国三井公司的主张缺乏充分、客观、可供核实的证据支持。证据显示,华联三鑫期货投资亏损未对本案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产生实质影响,泰国三井公司提出的华联三鑫2007年和2008年1-9月分别亏损的9.6亿元和11.6亿元并非调查机关认定的华联三鑫期货投资产生的亏损金额,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融资性贸易的影响问题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国内进口商所进行的大量融资性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对苯二甲酸的国内销售价格,进而影响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收益。 申请人在《进一步评论意见》中认为,韩国应诉企业并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融资性贸易的存在,也未对融资性贸易的规模以及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程度进行任何说明,而仅仅是简单断言融资性贸易的存在以及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和收益存在影响。申请人关于被调查产品价格绝对和相对变化趋势的分析,关于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的分析,都是基于海关统计的进口价格,而非贸易商转售后的价格。上述分析表明,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明显的压低和抑制,并进一步导致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税前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的下滑。同时,鉴于已经充分证明被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使融资性贸易的情况确实存在也不能否认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认为,韩国6家企业未能提供充分、客观、可供核实的证据来说明融资性贸易的影响。申请人的以上论述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此外,韩国6家企业提交的初裁后评论意见和泰国三井公司的听证会发言中均提出全球金融危机是造成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