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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7号
【颁布时间】 2010-08-12
【实施时间】 2010-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7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接上页]
终裁前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还走访了本案下游生产企业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波sk振邦化学有限公司和福建锦兴集团,听取其对于本案的意见,并实地了解了企业生产情况。
  2010年5月,调查机关组成核查小组赴国外生产者韩国sk和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上述2家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重点核实了上述2家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地了解了其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物化特性。核查结束后,上述2家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证据材料。
  (3)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10年3月5日,调查机关收到韩国6家企业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申请书》。3月10日和3月25日,调查机关分别发出了《商务部关于召开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召开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4月1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经审查合格的国外生产者及其代理律师、国内生产者及其代理律师、部分下游用户和国内进口商、涉案国家驻华大使馆、韩国石油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化纤工业协会等31个单位约100人参加了听证会。韩国6家企业及其代理律师、泰国三井公司及其代理律师、泰国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国内生产者及其代理律师等各利害关系方围绕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分别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提供了相应的材料。韩国驻华大使馆代表本国政府阐明了立场。会后规定时限内,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均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听证会发言的书面材料。
  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中提出的抗辩主张,调查机关均予以了充分考虑,并在裁定文件中的相应部分予以了回应。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0年2月23日,应韩国sk要求,调查机关会见了韩国sk总裁一行,听取了其就本案产业损害认定和要求排除epta产品等问题的意见陈述。会后,韩国sk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此次会见内容的整理材料。
  韩国sk提出的上述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前实地核查中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证据在终裁中采信了其相关主张。
  (5)公开信息及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2010年7月22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2010年8月2日,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了评论意见,就自台湾地区进口、进口价格影响等问题重复了其原有观点。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终裁前进一步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六)关于价格承诺。
  初裁公告公布后45天内,相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的建议。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建议和方案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对该案采取价格承诺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调查机关认为,相关应诉公司根据本案被调查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所提出的价格承诺的建议不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其执行进行监督,因此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案中不接受相关应诉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的建议。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基本描述
  本案最终确定的被调查产品精对苯二甲酸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611,其他对苯二甲酸产品(税则号29173619)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精对苯二甲酸(英文名称为pure terephthalic acid)
  化学分子式:c8h6o4
  化学结构式:hooc[c6h4]cooh,如下图(图略):
  物理化学特征:精对苯二甲酸是无色针状结晶或无定型粉末(外观白色晶体或粉末),无毒、有刺激性,粉尘具有爆炸性,能溶于碱溶液,稍溶于热乙醇,微溶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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