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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主要用途:精对苯二甲酸是大宗有机原料之一,是聚酯纤维和非纤维聚合物的重要基础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与乙二醇(eg)缩聚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还可以与1,4-丁二醇或1,4-环己烷二甲醇等反应生成相应的酯。精对苯二甲酸的下游加工产品主要是聚酯,包括聚酯纤维(涤纶)、非纤维聚酯产品如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等。 (二)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调整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范围包括了精对苯二甲酸、其他对苯二甲酸,分别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73611(“精对苯二甲酸”)和29173619(“其他对苯二甲酸”)。 立案后,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和sk油化株式会社分别向调查机关提出其生产的“准对苯二甲酸”产品(以下简称qta)和“伊斯特曼对苯二甲酸” 产品(以下简称epta)与被调查产品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产品存在不同,因此申请将二产品排除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国内申请人及下游产业对此提交了相应评论意见。 初裁时,由于暂无充分证据支持该产品范围排除主张,调查机关未对本案立案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调整。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并于2010年5月对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及sk油化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 就本案而言,调查机关发现qta、epta产品与pta产品存在如下不同: 1.物化特征。qta和epta产品和pta产品在4-cba、pt酸、色相以及平均粒径等物理化学特性上存在差异,因此导致其在用途方面的差异。 2.生产工艺及流程。pta与qta和epta相比,生产设备存在一定不同,pta的生产过程比qta和epta的生产过程多结晶、精制进料以及加氢反应等流程,因此造成其在成本方面的差异。 3.用途。pta产品可用于生产聚酯纤维(涤纶)和非纤维聚酯产品,如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而受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影响,qta和epta产品通常不用于生产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在生产聚酯纤维时,qta和epta产品通常不能单独使用,只有经与pta产品按一定比例相混合后,方可用使用,该比例通常不高于20%。pta产品则没有这种限制。因此二者不能完全替代。 4.生产成本以及销售价格。受生产工艺及流程不同的影响,qta和epta产品的生产成本较pta产品低,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也较pta产品低。 基于上述差异,根据商务部《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调整本案立案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范围,将qta和epta产品排除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调整后,本案被调查产品为精对苯二甲酸(pta),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73611。 三、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生产的精对苯二甲酸(也称对苯二甲酸)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国内产业生产的精对苯二甲酸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完全相同、基本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没有区别;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基本相同,能够相互替代;两者外观相同,常温下为白色晶体粉末;包装方面也基本相同,一般采用内衬塑料薄膜的包装袋包装,每袋产品净含量常有1.1吨、1.05吨、1吨等规格,散装产品由槽车或罐式集装箱运输。 2.生产精对苯二甲酸的工艺路线主要有苯酐转化法、甲苯歧化法、二甲苯氧化法等。以对二甲苯氧化制精对苯二甲酸的工艺路线(二甲苯氧化法)是当今世界精对苯二甲酸工业最主要的生产方法。根据国内生产者及国外(地区)生产者答卷,韩国、泰国和我国均采用二甲苯氧化法生产精对苯二甲酸。 3.国内产业生产的精对苯二甲酸与被调查产品用途相同,都是重要的大宗有机化工原料,均主要用于生产聚酯,包括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b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tt(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tpee(热塑性聚酯弹性体)、pct(聚对苯二甲酸-环己烷二甲醇酯)等,广泛应用于化纤、轻工、建筑和电子等领域。 4.国内产业生产的精对苯二甲酸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以直销为主,分销为辅,而且销售市场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上海,也包括福建、广东、四川、安徽等地。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且很多客户完全重合,这些厂家既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使用国内产业生产的精对苯二甲酸产品。国内产业生产的精对苯二甲酸产品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