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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0年8月12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 进口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2月12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611和2917361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中国产业是否遭受了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2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8年12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厦门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2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月9日就收到中国对苯二甲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韩国驻华大使馆、泰国驻华大使馆。 2009年2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韩国驻华大使馆、泰国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协助通知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二)初步调查。 1.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株式会社晓星(hyosung corporation)、泰光产业(株)(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kp化学公司(kp chemical corporation)、sk油化株式会社(sk petrochemical co., ltd)、泰国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siam mitsui pta co., ltd.)、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indorama petrochem limited)、 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tpt petro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