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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佛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佛府[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2-03
【实施时间】 2008-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4页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产业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方针,加强行业自律,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启动佛山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扶持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

  2、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方向,促进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和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等组成。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四)积极鼓励民间力量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鼓励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

  (五)促进和指导市信用担保协会开展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加强控制内部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依法经营,规范操作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按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公司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的标准要严格遵照省担保行业协会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担保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规定执行,不得高额收取客户履约保证金。

  (四)接受备案登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按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到市经贸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进行备案登记,具体登记手续由市经贸局负责办理。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落实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荐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适当放宽担保费率浮动范围

  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信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健全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在财政预算内设立专项资金或安排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准备金。各区的扶持和补助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扶持和补助的方式和对象,或扶持信用担保机构,不论信用担保机构是否在本区注册,凡在辖区内开展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都应给予风险准备金的补助;或对受担保的企业进行扶持,给予受担保企业补贴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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