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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佛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佛府[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2-03
【实施时间】 2008-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9页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产业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主要任务:纳入各区改造计划的旧厂房,要以规划为先导,将推进旧厂房改造与集约利用土地、产业结构优化、生态和谐发展结合起来。以旧厂房改造为契机,建设若干个示范性的都市型工业区、第三产业服务区和一批都市型工业建筑,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产业集聚水平。

  


  二、推进旧厂房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高标准、高水平做好旧厂房改造规划,同时要将改造厂房后腾出的土地进行全面、科学的规划,为产业优化提升和第三产业发展创造新空间。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积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将旧厂房改造中的可经营性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充分调动物权主体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实现旧厂房改造的高效率和高效益。

  (三)多元化投资原则。旧厂房改造可以是政府和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共同开发,也可以是原有物业的产权人与有实力的投资开发商联合或单独开发。要鼓励和引导国内外有实力的投资者和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旧厂房改造,提升改造的水平,实现多方共赢。

  (四)因地制宜原则。旧厂房改造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实行差别化发展,促进区域特色的形成。高水平建设一批集约型都市型工业和第三产业项目,成为城市改造的新亮点,实现二、三产业配套、协调发展,产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五)分步实施原则。各区要从规划入手,按照先易后难、示范带动、积极推进、注重实效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推进旧厂房改造。

  


  三、推进旧厂房改造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推进旧厂房改造专责领导小组,对全市旧厂房改造工作进行统一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局、经贸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农业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金融办、物价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电局、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各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本区的旧厂房改造工作。

  (二)明确各自职责。旧厂房改造专责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领导、部署全市旧厂房改造工作,审核全市旧厂房改造的政策,协调旧厂房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检查监督旧厂房改造的实施。

  旧厂房改造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全市旧厂房改造指导意见,组织制订全市旧厂房改造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全市旧厂房改造的调查研究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定期向市推进旧厂房改造专责领导小组报告全市旧厂房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导各区的旧厂房改造工作。

  各区政府主要职责:组织对本区内的旧厂房进行普查,制定本区旧厂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本区旧厂房改造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旧厂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对旧厂房改造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并分别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向市推进旧厂房改造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该年度上半年和全年度的工作进度情况。

  


  四、推进旧厂房改造的扶持优惠政策

  (一)规划方面

  1、旧厂房改造规划,要尊重历史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确保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等的衔接和配套,为旧厂房改造工作的全面推进提供科学依据。

  2、旧厂房改造在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的情况下,应尽量提高土地利用率。要在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和《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前提下,综合考虑不同地块的环境状况、历史人文和物业特点,确定容积率以及其它相关规划指标。鼓励适度提高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对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容积率的工业项目由各区制定鼓励措施。

  3、旧厂房用地性质需调整的,应结合地块的兼容用地性质提出申请,符合已批城市规划要求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行,不符合已批城市规划要求的,需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及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行。

  (二)土地方面

  4、土地权属处理政策。推进旧厂房改造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于同时符合两个规划、用地和相关报建手续完备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原来不论是利用国有土地,还是利用集体土地建造的旧厂房,给予确权发证后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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