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佛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佛府[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2-03
【实施时间】 2008-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6页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产业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一)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和有关工作机构,落实责任、人员、经费,加强节能工作管理、监督,大力推进节能工作。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的节能工作,市经贸局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统筹推进,确保全市节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节能评价考核工作,逐级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主要能耗指标。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要将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及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区政府要与当地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逐级抓好落实。各区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重要考核指标,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凡是未能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加强宣传制育,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节能工作。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增强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全社会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忧患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现代生态价值观和正确的消费观,增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自觉性和参与环境资源管理的积极性,真正把节约资源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广泛深入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每年度的节能宣传周主题,多层次多渠道普及生活节约常识、循环经济知识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法律法规,将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和知识纳入中小学基础教育内容。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营造关注资源、重视资源、节约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3: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陶瓷产业

  调整提升工作的通知

  


  为优化我市工业产业结构,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快推进我市陶瓷产业调整提升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升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贯彻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扶优扶强的方针,做好对污染重、能耗高、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陶瓷企业的治理、搬迁和关闭等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大力推动陶瓷企业开展“佛山oem”工作,积极发展陶瓷服务业、会展经济和总部经济,通过“扶持壮大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转移淘汰一批”,不断推进我市陶瓷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调整提升的原则

  按照“先治理,后规范,强化执法”的原则,对污染重、能耗高、安全生产和环保不达标的陶瓷生产企业采取治理、搬迁、关闭等措施,实现优化调整目标。严格实施环境保护,对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环保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关闭。鼓励、支持一批有知名品牌、节能环保、技术创新有优势的企业壮大发展。

  


  三、调整提升的目标任务

  (一)调整提升的区域。全市范围内的陶瓷生产企业,调整的重点区域是“2+5”城市组团。

  (二)调整提升的目标。争取用3年时间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三年根本转变”的目标,降低陶瓷生产企业的密度和污染容量,腾出发展空间,还市民群众一个“青山、绿地、碧水、蓝天”的优美环境。

  (三)调整提升的任务。全市陶瓷生产企业分为四类进行调整提升:一类是鼓励做强做大做优的,此类企业应达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管理要求,能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达到较好水平;二类是在2008年底前能完成整改,并达到环保、规划、国土等有关要求的;三类是与目前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不相适应的,应实行异地搬迁或就地转产;四类是环保严重超标、经限期治理后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地政府于2008年底前依法实施关闭。

  


  四、调整提升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专项检查整治。针对当前我市部分陶瓷生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迅速开展一系列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1、环保指标专项检查。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或省的排放标准,重点检查陶瓷生产企业二氧化硫和粉尘的排放情况,不达标的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由属地区政府下达关闭决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