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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佛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佛府[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2-03
【实施时间】 2008-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0页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产业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属于违法用地的旧厂房改造,须根据有关规定完善用地和规划报建手续后方可进行。需要拆迁违法用地的旧厂房,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偿。

  旧厂房改造时,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公共空地、间隙,可由政府直接批准使用,或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出让。

  5、土地储备政策。旧厂房改造涉及的土地符合政府土地储备要求的,按《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执行。对一些储备成本过高、储备价值不大,不涉及公共建设用地的旧改用地,政府可考虑免纳入储备。

  6、土地交易政策。旧厂房改造涉及的留用地属国有的,如果土地使用权人不发生变更和改变用途,属原土地使用者自行改造的,可免土地公开交易。改造后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要按土地公开交易的规定办理。

  旧厂房改造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生出租、出让、转让、抵押等流转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和佛山市及各区制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定的,按流转有关办法处理。改造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需改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办理土地转国有和履行公开交易手续。

  7、土地出让金政策。原属农村集体土地的旧厂房改造,只要转为国有土地且不发生转让的,不收取土地出让金;转为国有土地且发生转让的,政府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有关规定,部分或全部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村居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在内的支农支出。

  鼓励、支持“2+5”组团城市规划城区内效益差、污染大的企业搬迁。搬迁企业的职工安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搬迁后旧厂房改变使用功能而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用于职工安置。

  如无特殊约定,改造范围内15米以上(含15米)的道路、或不属出让范围的河涌整治和绿化可由政府实施,费用在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统筹列支。其它道路和河涌鼓励采取社会有关各方共同负担的方式进行改造。

  旧厂房改造时工业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增加的容积率,免缴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地价款。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增加容积率的,增加容积率部分应缴地价款。

  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旧厂房改造后,与改造工业项目相关的配套生产性服务业,包括办公、研发培训、产品检测、产品展示、物流配送、信息及中介服务、员工村、公共食堂等,其面积比例可达工业用地总面积的7%。

  8、涉及产权人不同、土地使用性质和类型不同问题的处理政策。旧厂房改造时,如涉及建筑物同时建在国有和集体土地之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部份转为国有。对于旧厂房改造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的,按征收土地报批形式组织材料上报审批。

  旧厂房改造时,对于产权人不同、土地使用性质和类型不同的地块,由区、镇(街道)按照共同投资、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协调处理,进行改造。

  9、涉及土地权属不明晰问题的处理政策。旧厂房改造涉及未确权、性质不明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再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与使用人不符时,属挂靠单位性质的,应理顺产权主体关系;属集体土地转租的,按集体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完善手续。

  10、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村集体内部土地置换方式,将工业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置换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应取得用地批文明确土地性质及土地面积,或依法办理转为国有土地的手续。

  (三)建设方面

  11、旧厂房改造的商品厂房可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进行转让、销售、出租。购买商品厂房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产权证。

  12、旧厂房改造的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13、旧厂房改造工程项目的报建,各相关职能部门可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办理,或为项目申报开设“绿色通道”,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理时间。

  对于工业园区内的旧厂房改造,资料齐全的土地变更登记办理时限,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时间由原承诺时间的16个工作日减少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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