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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佛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佛府[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2-03
【实施时间】 2008-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1页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产业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四)产业发展方面

  14、各区要以旧厂房改造为契机,努力为企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和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配套状况,围绕支柱行业和龙头企业,重点引入为其配套的中小企业及采购中心、分销中心、研发中心和区域总部。对污染重、附加值低、能耗高、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企业采取治理、搬迁、关闭等措施,努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产业优化升级。

  15、鼓励有条件的旧厂房改造主体,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将产业用地进行统一规划,连片开发,按照各区的产业定位和产业特色,实现集聚发展,鼓励和引导搬迁的企业向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

  16、凡引入的项目符合市、区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五)投融资方面

  17、各区要为改造后腾出的空间搭建招商平台和建立信息库,积极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招商环境,使其降低投资成本,尽早产生效益。

  18、政府鼓励和引导银信部门尽最大努力解决旧厂房改造的资金需求,鼓励和引导担保公司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的融资功能和作用,积极参与旧厂房改造。

  19、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旧厂房改造建设,各区、镇(街道)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将旧厂房改造建设的可经营项目推向市场。

  20、旧厂房改造用于发展工业的,须按照《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进行招商引资。

  (六)管理方面

  21、旧厂房改造后,进入新建标准厂房的企业供用电,按照“统一规划、按需报装、集中管理”的原则处理。“统一规划”,就是对以工业用电为主的旧厂房、旧工业区改造的区域进行统一的供用电规划,从安全、技术、经济上通盘考虑,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电力管理规定和电价政策的前提下,将多家专用变客户的电房以及公用电房统一规划集中共用一个电房,避免一厂一电房造成土地资源和投资的浪费。“按需报装”,就是对纳入统一规划的各厂用电,由各厂根据实际需要报装用电,供电部门根据报装容量达到100kw及以上的客户确定其为专用变客户,100kw以下确定其为公变低压客户,并确定供电方案。“集中管理”,就是对统一规划的共用配电房的专用变配电设施,可由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聘请持证电工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集中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22、旧厂房改造涉及企业搬迁、土地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23、外商投资企业因旧厂房改造、搬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4、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5、对于旧厂房改造涉及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应予以减免。对于旧厂房改造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属于中介机构、服务单位提供劳务收取的费用,物价部门在核实服务成本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26、旧厂房改造涉及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人防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属于市、区的收入部分,在征收后经市、区政府批准拨给。

  27、旧厂房改造中涉及的建设项目地理信息测量收费实行优惠政策,其中改造项目的地形图测量费按标准收费的50%收取。

  各区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区旧厂房改造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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