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后,应根据办法的具体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统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发改、经贸、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经贸部门要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我市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市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四)健全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五)促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统计、审计以及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节能责任制,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督促、推动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企业完成节能目标,切实抓好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 (六)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并督促各区严格执行。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市民群众参与节能的积极性。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相关的检测机构开展对用能设备能源利用效率测试或电平衡测试。加强节能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起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节能监督执法队伍, 六、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组织制订相应节能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和节能工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节能规划和指导方面的作用。 (二)加大对节能工作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财政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产品、设备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对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市有关部门要争取国家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予减免优惠。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电、油、气等能源价格的传导和联动机制。物价部门要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研究制订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机制约束能源消耗。鼓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用户)合作研制节能设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以及通过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用户)的节能降耗工作。做好资源综合项目的审查上报工作,使企业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四)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力法,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