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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由安监部门牵头,联合质监、环保、公用事业、建设、行政执法、消防等相关部门,对现有水煤气发生炉开展大检查,对未经批准违规上马的水煤气工程,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对虽经批准但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水煤气工程,依法停止运行并进行整治,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3、税收工作专项检查。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稽查工作,监督陶瓷生产企业依法纳税。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陶瓷企业前两年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对陶瓷生产企业开展税法宣传教育,规范税收管理,对偷逃税收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查处。 4、交通运输秩序专项检查。由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公路、公用事业、城管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共同整顿交通运输秩序,严禁运输车辆超载滥载,要求陶瓷原料运送车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 (二)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建(包括扩建)一般性陶瓷生产企业,也不鼓励陶瓷企业在市内搬迁转移。现有的陶瓷生产企业除保留上述一、二类企业,进一步改造提升或发展总部经济外,要支持陶瓷企业到原材料丰富、能源充足、市场广阔的地区去发展陶瓷制造业。对于第三、四类需要搬迁或关停的企业,要妥善处理好土地、资产、员工的安排、新的产业引进等问题。具体问题的处理,可参照《佛山市推进旧厂房改造的指导意见》。陶瓷生产企业搬迁和关闭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佛山市陶瓷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协调与督办。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和各区实际情况,按照这次整治的原则,在年底前确定做强做大、限期治理、关闭和搬迁等的陶瓷生产企业的名单,上报市联席会议。 (三)大力扶优扶强。实行“扶优扶强”,推动我市陶瓷龙头企业跨国界、跨区域与国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做强做大做优,鼓励一批骨干企业实现陶瓷产业的集约发展,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品牌卓越、技术创新、管理水平高的企业集团。鼓励符合上市条件的陶瓷企业积极申报上市,通过上市融资,促进企业向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政府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大力推行陶瓷企业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陶瓷废物的产生,加快推广应用成本低、见效快的陶瓷废物综合利用新型技术。陶瓷企业要全面实施清洁生产认证工作,对通过省认证的清洁生产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推动发展陶瓷总部经济。政府支持陶瓷生产企业在佛山建立总部经济,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鼓励、引导我市陶瓷企业将总部、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营销中心、展示中心、信息中心、文化中心、创意中心和高档、精品、绿色陶瓷的生产部分留在佛山。积极吸纳国内外陶瓷行业研发机构和拥有驰名商标品牌的陶瓷企业总部进驻我市,使总部企业成为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拉动力,加快陶瓷产业升级换代步伐。 (五)加快发展陶瓷服务业。进一步推动陶瓷会展业发展,积极吸引国内外著名陶瓷企业到我市参展,扩大佛山陶瓷会展的规模和国际影响力,树立佛山陶瓷会展的品牌和地位。加快陶瓷物流发展,将我市规划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陶瓷物流中心。大力发展陶瓷文化和陶瓷旅游,加强对工艺美术陶瓷的保护、策划、开发、宣传和推广,使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加强“佛山?中国陶瓷博物馆”建设,力争将其建设成国家级陶瓷博物馆和全国重要的陶瓷旅游基地。整合全市陶瓷资源,规划建设一个集陶瓷工业旅游、陶瓷文化鉴赏、制陶行为体验和陶瓷文化传播于一体的陶瓷旅游区。加强陶瓷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条件成熟时在佛山科技学院或佛山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开设陶瓷专业或分院。 五、调整提升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陶瓷产业调整提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建设局、规划局、质监局、劳动保障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公安局、信访局、公路局、公安消防局、陶瓷行业协会等。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区、部门和镇(街道)落实工作部署。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治理调整的进展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