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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佛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佛府[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2-03
【实施时间】 2008-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1页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产业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经贸局负责全面工作,重点做好组织贯彻落实产业政策、制定工业发展规划、提出工业经济结构调整目标或政策、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限制和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及产品设备、再生资源利用、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等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市科技局负责提高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循环经济连接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开采、复垦的管理、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监督、规范土地市场建设;

  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建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农业局负责发展生态农业、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废弃物质资源化、木材替代产品技术开发利用、拓展“次小薪材”应用领域以及废旧木材回收利用;

  市水利局负责加强水资源管理,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用水量,保护水资源;

  市质监局负责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无制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进入市场,强化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确保发展循环经济财政资金的落实;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环境管理以及全市自然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的统计;

  市物价局负责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

  市法制局负责发展循环经济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教育局、佛山传媒集团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倡导绿色消费,鼓励节约和循环使用行为,营造发展循环经济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全市循环经济运行机制,加强领导,制定政策,形成发展循环经济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市政府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牵头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循环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形成分工负责、共同推进机制。二是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组织体系。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各资产经营公司及企业要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形成发展循环经济运行机制。三是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十一五”规划,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佛山市发展循环经济规划纲要》等相关规划及政策,形成发展循环经济政策保障体系。四是市区两级政府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扶持、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及奖励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增强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意识,建设节约型社会不断提高全民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一是全面客观认识我市的资源状况,深刻理解发展循环经济对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的支撑作用和制约作用;反映和正视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大力宣传发展循环经济在资源型城市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突出宣传国家有关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主要措施,介绍国内外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新机制和有效做法。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文明消费和循环消费,宣传节约资源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现象。三是把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和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研讨和交流。

  (三)完善推行清洁生产运行机制,强化管理,加大服务力度,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工作。一是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加大以清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发展和培育污染小、消耗低、效益高的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应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促进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二是严格资源消耗型项目审批,防范引进和建设严重污染企业,进一步淘汰高能耗、高物耗、严重污染环境及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严重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依法实施关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配合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每年公布实施强制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对拒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予以处罚。四是建立市清洁生产促进中心。以市清洁生产中心为支撑点,积极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清洁生产中心作用,统筹协调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服务及信息交流,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服务。五是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在全市工业、农业、建筑业及服务行业,树立20家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带动全市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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