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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1、未引起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2、引起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3、情节严重的,如造成死亡和人身伤害,可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违反规定开具药品处方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1、未引起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2、引起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3、情节严重的,如造成死亡和人身伤害,可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非法采集血液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处罚标准:1、违法所得少于1万元的,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处罚标准:1、违法所得少于1万元的,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罚标准:1、违法所得少于1万元的,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采供血机构往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