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渝卫监督[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2页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一百三十七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处罚依据: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5000元罚款。2、限期整改后仍然不改的,超限一周的,处1000元罚款;超限两周的,处2000元罚款;依次类推,最高处5000元罚款。3、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5人以下的,处5000-10000元罚款;5人以上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4、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5000-10000元的,处5000-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的,处20000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案,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案,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案,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案,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案,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处罚标准:1、第一次发现违反本法条情况,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的,超限2周的,处2000元罚款;超限3周的,处3000元罚款;超限4周的,处4000元罚款;超限五周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3、二次以上发现违反本法条的情况,处5000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案,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5000元罚款。2、限期整改后仍然不改的,超限一周的,处5000元罚款;超限两周的,处10000元罚款;依次类推,最高处30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在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