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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处罚标准:1、医疗机构未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罚款1000.00元、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罚款1000.00元、开展核医学工作的罚款2000.00元、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罚款3000.00元。2、未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开展两项以上放射诊疗工作的,按其单项累加处罚,但最高罚款为3000.00元。3、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标准:1、医疗机构未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配备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罚款1000.00元、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罚款2000.00元、开展核医学工作的罚款3000.00元、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罚款4000.00元。2、开展两项以上放射诊疗工作的,按其单项累加处罚,但最高罚款为5000.00元。3、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处罚标准:医疗机构未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配备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相关设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罚款2000.00元、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罚款4000.00元、开展核医学工作的罚款6000.00元、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罚款8000.00元。开展两项以上放射诊疗工作的,按其单项累加处罚,但最高罚款为10000.00元。 第九十五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配备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处罚标准:1、医疗机构未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配备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相关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罚款2000.00元、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罚款4000.00元、开展核医学工作的罚款6000.00元、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罚款8000.00元。2、开展两项以上放射诊疗工作的,按其单项累加处罚,但最高罚款为10000.00元。 第九十六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处罚标准:1、医疗机构未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罚款2000.00元、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罚款4000.00元、开展核医学工作的罚款6000.00元、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罚款8000.00元。2、开展两项以上放射诊疗工作的,按其单项累加处罚,但最高罚款为10000.00元。 第九十七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