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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百一十二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未履行法定职责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处罚标准:1、技术服务机构未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00元,发现第二次罚款20000.00元,发现第三次及以上者罚款250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00元的,发现一次处1000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罚款20000.00元。2、医疗机构未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00元,发现第二次罚款20000.00元,发现第三次及以上者罚款250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00元的,发现一次处1000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罚款20000.00元。3、有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存在者合并处罚。 第二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标准:医疗机构未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00元,发现第二次罚款20000.00元,发现第三次及以上者罚款250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00元的,发现一次处1000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罚款20000.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下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1 人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罚款500元以下;2、2 人或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罚款500-10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患有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疾病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3、再次发现,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以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限期改正,并处20-500元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2000元以下罚款;3、再次发现,限期改正,并处2000-5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