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标准:1、执业医师非法收受“红包”、回扣等财物的,按照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予以行政处罚:初次收受红包的,给予警告;再次收受红包的,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2、索取财物包括“红包”、回扣等的,按照情节严重论处,予以吊销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发生紧急情况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处罚标准:1、一般情况,给予警告。2、情节较严重,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3、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标准:1、一般情况,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3、性质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非医师行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1、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行医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医时间在3-6个月的,并处5万元至8万元罚款;行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处8-10万元罚款。2、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伤害的,处5-10万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或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的,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且难以治愈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护士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处罚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处罚标准:1、一般情况,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3、性质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