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一百零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1-50人罚款50000.00元,51-100人罚款60000.00元,101-150人罚款70000.00元,余类推最高为300000.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1月内未妥善安排的,罚款50000.00-100000.00元;2月内未妥善安排的,罚款110000.00-200000.00元;3月内未妥善安排的,罚款210000.00-300000.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处罚标准:1、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00,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在上一次基础翻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发现一次处五千元罚款,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在上一次基础翻倍罚款。 2、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00,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在上一次基础翻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发现一次处五千元罚款,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在上一次基础翻倍罚款。3、有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存在者合并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标准:1、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00元,发现第二次罚款20000.00元,发现第三次及以上者罚款250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发现一次处1000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罚款20000.00元。2、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00元, 发现第二次罚款20000.00元,发现第三次及以上者罚款250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发现一次处1000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罚款20000.00元。3、有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存在者合并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