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渝卫监督[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5页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一百零二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每1人罚款300.00元,依次累计直至最高3万元。

  

  第一百零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放射工作单位未按规定给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1-50人罚款50000元,51-100人罚款60000元,101-150人罚款70000元,以此类推最高为2000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放射工作单位发现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放射工作单位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1-50人罚款50000.00元,51-100人罚款60000.00元,101-150人罚款70000.00元,余类推最高为200000.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放射工作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1-50人罚款50000.00元,51-100人罚款60000.00元,101-150人罚款70000.00元,余类推最高为300000.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1-3人罚款50000.00元,3-5人罚款60000.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300000.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1-3人罚款50000.00元,3-5人罚款60000.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300000.00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