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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渝卫监督[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处罚标准: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2、造成延误诊治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3、造成患者伤害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4、情节严重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1、隐匿或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给予警告。2、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情节严重的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3、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处罚标准:1、初次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2、再次使用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2、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处罚标准:1、初次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2、再次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3、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未经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处罚标准:1、没给患者造成不良反应的,给予警告。2、造成患者不良反应,但经用药能治愈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情节严重造成患者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1、当事人无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2、当事人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情节特别严重,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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