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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配合执法的,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不配合的,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首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2万元的罚款;3、两次以上予以警告,并处2万-3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 处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首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两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2万元的罚款;3、两次以上予以警告,并处2万-3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 处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首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两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2万元的罚款;3、两次以上予以警告,并处2万-3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 处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首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2万元的罚款;3、两次以上予以警告,并处2万-3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 处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首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2万元的罚款;3、两次以上予以警告,并处2万-3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 处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首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两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2万元的罚款;3、两次以上予以警告,并处2万-3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采血浆站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未改正的,逾期两周以下的,处2000-3000元的罚款;逾期两周以上一个月以下的,处3000-4000元的罚款;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处4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