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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标准: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2、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所得低于3000元,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3、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所得低于3000元,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所得高于3000元或给患者造成较严重伤害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 第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再次发现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初次发现使用2名以上(含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再次发现使用2名以上(含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5、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2名以下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2名以上(含2名)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 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标准:1、情节轻微的,初次发现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再次发现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下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