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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案,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再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10000元罚款。2、限期整改后仍然不改的,超限一周的,处10000元罚款;超限两周的,处15000元罚款;依次类推,最高处30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但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2、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又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3、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的,并处30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第一次发现违反本法条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的,超限一周的,处1000元罚款;超限两周的,处2000元罚款,依次类推,最高至5000元罚款。3、第二次发现再次违反已被处罚的本法条同一情况的,处5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处罚标准:1、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法定传染病高发时期,经营用于法定传染病防控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罚款;3、因经营用于法定传染病防控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延误传染病疫情控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罚款,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4、因经营用于法定传染病防控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致使传染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罚款,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