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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渝卫监督[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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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血站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处罚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采供血

  

  处罚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血站在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采血前告知义务

  

  处罚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血站擅自涂改、毁坏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

  

  处罚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擅自涂改、毁坏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

  

  处罚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处罚标准:初次发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

  

  处罚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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