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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渝卫监督[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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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标准:1、首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对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经二次行政处罚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施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处罚标准:1、首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对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10-20万的罚款;逾期2个月以下的,处20-30万元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30-40万元罚款;逾期四个月以下的,处40-50万元罚款,四个月以上的,处50万罚款。3、对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20―30万元罚款;逾期2个月以下的,处30-40万元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40-50万元罚款;逾期四个月以上的,处50万罚款。造成严重职业病后果的,5人以下罚款10-20万元;5-10人罚款20-30万元,10人以上的,罚款30万-50万元。4、经二次行政处罚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暴力抗拒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职业病后果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违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标准:1、首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10-20万的罚款;逾期2个月以下的,处20-30万元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30-40万元罚款;逾期四个月以下的,处40-50万元罚款,四个月以上的,处50万罚款。3、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20―30万元罚款;逾期2个月以下的,处30-40万元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40-50万元罚款;逾期四个月以上的,处50万罚款。造成严重职业病后果的,5人以下罚款10-20万元;5-10人罚款20-30万元,10人以上的,罚款30万-50万元。4、经二次行政处罚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暴力抗拒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职业病后果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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