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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违法行为:无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所得5000元~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违法所得5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以5倍的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并处5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000元~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3000元~5000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处罚标准:1、首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对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10-20万的罚款;逾期2个月以下的,处20-30万元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30-40万元罚款;逾期四个月以下的,处40-50万元罚款,四个月以上的,处50万罚款。3、对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20-30万元罚款;逾期2个月以下的,处30-40万元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40-50万元罚款;逾期四个月以上的,处50万罚款。造成严重职业病后果的,5人以下罚款10-20万元;5-10人罚款20-30万元,10人以上的,罚款30万-50万元。4、经二次行政处罚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暴力抗拒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职业病后果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