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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渝卫监督[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9页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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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20-2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1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罚款20元;发现2名,罚款4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200元。2、再次发现,1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罚款40元;发现2名,罚款8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调离患有疾病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100-4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1名未调离,罚款100元;发现2名,罚款2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400元。2、再次发现,1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罚款200元;发现2名,罚款4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4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处以200元到8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涂改健康合格证,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2、转让健康合格证,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3、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处以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400元罚款;2、限期未改正的,处以400-8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警告、罚款

  

  处罚标准:1、有1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给予警告;2、有2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初次发现处以20-100元罚款,再次发现处以100-200元罚款;3、有3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初次发现处以200-400元罚款,再次发现处以400-800元罚款;4、有4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初次发现处以400-800元罚款,再次发现处以800-15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拒绝卫生监督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拒绝卫生监督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规定,拒绝卫生监督的,400-800元罚款;2、再次违反规定,拒绝卫生监督的,800-15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涂改卫生许可证,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2、转让卫生许可证,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公共场所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处罚标准:1、擅自施工时间短、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500元罚款;2、限期未改正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3、擅自施工时间长、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4、擅自施工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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