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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20-2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1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罚款20元;发现2名,罚款4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200元。2、再次发现,1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罚款40元;发现2名,罚款8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调离患有疾病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100-4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1名未调离,罚款100元;发现2名,罚款2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400元。2、再次发现,1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罚款200元;发现2名,罚款4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4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处以200元到8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涂改健康合格证,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2、转让健康合格证,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3、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处以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400元罚款;2、限期未改正的,处以400-8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警告、罚款 处罚标准:1、有1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给予警告;2、有2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初次发现处以20-100元罚款,再次发现处以100-200元罚款;3、有3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初次发现处以200-400元罚款,再次发现处以400-800元罚款;4、有4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初次发现处以400-800元罚款,再次发现处以800-15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拒绝卫生监督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拒绝卫生监督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规定,拒绝卫生监督的,400-800元罚款;2、再次违反规定,拒绝卫生监督的,800-15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涂改卫生许可证,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2、转让卫生许可证,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公共场所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处罚标准:1、擅自施工时间短、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500元罚款;2、限期未改正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3、擅自施工时间长、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4、擅自施工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