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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违法行为:超出资质范围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到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够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标准:1、首次发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第二次发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首次发现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罚款;再次发现处5千-2万元罚款。2、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到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第九十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处罚标准:1、医疗机构未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罚款1000.00元、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罚款1000.00元、开展核医学工作的罚款2000.00元、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罚款3000.00元。2、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两项以上放射诊疗工作的,按其单项累加处罚,但最高罚款为3000.00元。3、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未按照规定校验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处罚标准:1、医疗机构未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罚款1000.00元、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罚款1000.00元、开展核医学工作的罚款2000.00元、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罚款3000.00元。2、未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开展两项以上放射诊疗工作的,按其单项累加处罚,但最高罚款为3000.00元。3、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