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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供水单位纳入规划的新、改、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审核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以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处罚标准:1、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20-500元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处500-2000元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2000-5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以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处罚标准:1、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20-500元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3000元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3000-5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处罚标准:1、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2、逾期1周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10000元罚款;逾期2周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逾期3周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逾期4周及以上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50000元罚款3、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4、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30000-50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3000元罚款。3、再次发现,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100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3、逾期不改正或再次发现,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暂扣许可批准文件。4、逾期不改正或再次发现,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吊销许可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