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处罚标准:1、医疗机构未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罚款2000.00元、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罚款4000.00元、开展核医学工作的罚款6000.00元、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罚款8000.00元。2、开展两项以上放射诊疗工作的,按其单项累加处罚,但最高罚款为10000元。 第九十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造成人员损害或未立即采取应急和控制措施、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标准:1、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罚款2000.00元、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罚款4000.00元、开展核医学工作的罚款6000.00元、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罚款8000.00元。2、开展两项以上放射诊疗工作的,按其单项累加处罚,但最高罚款为10000.00元。 第九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2人以下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罚款1000.00-5000.00元;3人以上5人以下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罚款6000.00-10000.00元;5人及其以上者罚款20000.00元。 第一百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放射工作单位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逾期1周不改正的,罚款2000-5000元;逾期2周不改正的,罚款5000-10000元;逾期3周不改正的,罚款10000-15000元;逾期4周不改正的,罚款15000元-200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放射工作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一项者罚款2-3万元、两项者罚款3-4万元,三项者罚款4-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