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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标准:1、首次或2人以下,可予以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2、两次或2人以上,可予以警告,并处5千元―1万元的罚款;3、三次或4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1、未对2人以下的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8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对2人以上的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10万元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 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1、初次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2人以下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血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初次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2人以上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血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再初次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血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第三、四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采血浆站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1、初次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责令限期改正,处5-8万元以下的罚款;2、再初次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责令限期改正,处8-10万元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 处罚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责令限期改正,处5-8万元以下的罚款;2、再次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责令限期改正,处8-10万元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