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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湘质监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质监系统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适当,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决定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书面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法律、法规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者超过合理期限不改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于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六)在行政机关尚未掌握其违法线索前主动陈述违法行为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主动举报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九)对于法条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罚的事项(如销售无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违法行为),在适用具体条款裁量细则时,还应考虑其违法标的金额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封存、扣押涉案物品、重要证据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违法行为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犯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的;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
  
  (六)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
  
  (八)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货及销售票据、记假帐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从重情节,有关法律、法规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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