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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湘质监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或者生产的农药经检验是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号,违法行为只涉及1个品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处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号,违法行为涉及2-3个品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号,违法行为涉及4个及以上个品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较小的。
  
  处罚基准: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较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节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列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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