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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低于标注量或实际量低于贸易结算量,超出允许短缺量2倍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其实际量低于标注量,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1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其实际量低于标注量,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1倍以上2倍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其实际量低于标注量,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2倍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罚款的最高限额为20000元。 四、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购者收购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1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购者收购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1倍以上2倍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购者收购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2倍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罚款的最高限额为20000元。 第四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但是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误差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造成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误差超出规定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绝改正的,或者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误差严重超出规定要求。 处罚基准: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