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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湘质监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数量较少,并及时追回已售出的商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数量较多,但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销售商品的数量巨大,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全部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的;
  
  2、售出的商品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数量较少,积极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未造成实际危害的。
  
  处罚基准:封存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货值金额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数量较多,虽积极采取有效改正措施,但有部分产品未追回。
  
  处罚基准:封存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货值金额20%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经销售,但不能主动追回的;
  
  2、产生危害后果的;
  
  3、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封存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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