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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数量较少,并及时追回已售出的商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数量较多,但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销售商品的数量巨大,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全部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的; 2、售出的商品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数量较少,积极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未造成实际危害的。 处罚基准:封存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货值金额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数量较多,虽积极采取有效改正措施,但有部分产品未追回。 处罚基准:封存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货值金额20%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经销售,但不能主动追回的; 2、产生危害后果的; 3、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封存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