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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违反《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验明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验明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验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包装及标识要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验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包装及标识要求,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企业,不能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不将成包棉花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企业,不能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不将成包棉花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企业不能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不将成包棉花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屡查屡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设备加工棉花,拒绝法律法规授权纤检机构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加工棉花,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加工棉花,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企业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企业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