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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使用该产品或部件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尚未制造出成品的; 2、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的产品尚未交付使用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的产品已经交付使用,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的产品已经交付使用,并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10%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涉案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 六、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