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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湘质监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适用情形:货值金额五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五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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