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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湘质监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6页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入的杂质系低等级棉花且数量较少,致使棉花等级与实物轻微不符。
  
  处罚基准: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冒充高一个等级棉花的。
  
  处罚基准: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掺入异性纤维或有毒、有害物质的;
  
  2、冒充高2个等级以上棉花的;
  
  3、以非棉花冒充棉花的。
  
  处罚基准: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次充好,麻类纤维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的。
  
  处罚基准:没收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
  
  处罚基准: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麻类纤维已失去使用价值的,或者以废弃麻类纤维冒充合格麻类纤维的。
  
  处罚基准: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经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中二项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中三项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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