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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产品已经出厂但尚未交付使用的; 2、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监督检验,交付使用时间较短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监督检验,交付使用时间较长; 2、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特种设备种类或数量较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 九、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充装检验合格的气瓶且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充装非自有气瓶的; 2、充装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气瓶的; 3、充装气瓶数量较多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充装气瓶检验合格且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充装未经定期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 2、充装气瓶数量较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充装的气瓶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十一、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