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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中二项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中三项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中四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二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三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四项规定的,或者涉及的麻类纤维货值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冒用麻类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经检验麻类纤维质量与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所载明质量等级相符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冒用麻类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经检验麻类纤维质量与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所载明质量等级不相符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冒用麻类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能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