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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经责令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经责令拒不改正、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进行不诚实计量计费,给国家或者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量偏差超出国家规定的(最大范围)2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计量偏差超出国家规定(最大范围)20%以上5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计量偏差超出国家规定(最大范围)50%以上,或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检查中不纠正,或者贵重金属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计量偏差超出国家规定(最大范围)5%的。 处罚基准: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计量器具不按量值结算交易费用,侵害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责令补足商品数量或者退赔差额款项,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计量器具不按量值结算交易费用,主动补足商品数量或者退赔差额款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计量器具不按量值结算交易费用,经责令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补足商品数量或者退赔差额款项,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使用计量器具不按量值结算交易费用,经责令拒不改正、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罚基准:责令补足商品数量或者退赔差额款项,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1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1倍以上2倍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2倍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低于标注量或实际量低于贸易结算量,超出允许短缺量1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低于标注量或实际量低于贸易结算量,超出允许短缺量1倍以上2倍以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