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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湘质监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9页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企业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得《资格证书》,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设计活动尚未完成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设计活动已经完成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承接的压力容器危险性较大的;
  
  2、设计的压力容器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尚未制造出成品的,或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尚未销售或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已经制造出成品的,或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已经销售并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经制造出成品,所制造的特种设备种类或者数量较多的;
  
  2、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产品或部件尚未销售或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产品或部件已经销售或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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