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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湘质监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9页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恢复原状,物品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二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已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已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较大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或者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处4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或者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数量2本以上10本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再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或者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数量10本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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