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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湘质监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下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上的处罚。
  
  本条所称罚款基数为法定幅度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
  
  第十二条 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提出书面具体行政处罚的建议,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作出说明。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对案件初审时,应当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并参照本办法规定集体审理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全省质监系统应当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是否合法、适当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拒不自行纠正的,作出责令纠正的部门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时,可以参照本办法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基准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基准自 2010年5月25日起实施。
  
  附件: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目录
  
  第一章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节 《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四节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章 计量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节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四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章 标准化与条码代码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节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节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四章 认证认可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节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五章 纤维检验
  
  第一节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节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节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四节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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