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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2、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3、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基准:依照本处罚基准第(二)项给予处罚,并取消检验资格。 十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参与生产、销售活动的; 2、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参与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不合格的; 2、参与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三节 《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经检验生产的农药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或者生产的农药经检验是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经检验生产的农药是合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