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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湖南名牌产品证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产品部分销售的; 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并向社会澄清事实的; 3、违法所得较少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湖南名牌产品证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经责令拒不追回或者不能追回的; 2、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 3、违法所得较大的;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列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冒用、转让湖南名牌产品证书、标志,但涉及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冒用、转让湖南名牌产品证书、标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案件立案之前已向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且初步审查已合格的; 2、涉及产品部分销售的; 3、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并向社会澄清事实的; 4、冒用关联企业的证书、标志且被冒用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冒用、转让湖南名牌产品证书、标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经责令拒不追回或者不能追回的; 2、涉及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 3、伪造、冒用非关联企业的证书、标志的;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的处罚 处罚依据:《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案件立案之前已向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且初步审查已合格的; 2.产品部分销售的; 3.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经责令拒不追回或者不能追回的; 2.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五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