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湘质监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4页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
  
  2、有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3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罚款并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三、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小皮辊机、小锯齿机、土打包机数量较少或者加工棉花货值金额较小的。
  
  处罚基准: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小皮辊机、小锯齿机、土打包机数量较多或者加工棉花货值金额较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被相关部门查处后仍从事该活动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重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四、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棉花质量凭证,但可以及时改正,能达到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相符的要求的;
  
  2、包装、标识轻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3、销售国家储备棉有少量未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包装、标识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3、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的质量、数量严重不符的;
  
  4、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或大量未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