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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 2、有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3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罚款并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三、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小皮辊机、小锯齿机、土打包机数量较少或者加工棉花货值金额较小的。 处罚基准: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小皮辊机、小锯齿机、土打包机数量较多或者加工棉花货值金额较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被相关部门查处后仍从事该活动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重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四、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棉花质量凭证,但可以及时改正,能达到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相符的要求的; 2、包装、标识轻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3、销售国家储备棉有少量未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包装、标识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3、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的质量、数量严重不符的; 4、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或大量未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