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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湘质监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5页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的;
  
  2、入库、出库的国储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轻微不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本条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入库、出库的国储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严重不符的;
  
  3、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能及时主动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数量较少且不构成以次充好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数量较大且不构成以次充好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棉花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冒用棉花公证检验证书的;
  
  2、伪造、变造、冒用棉花公证检验标志的。
  
  3、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数量较大且构成以次充好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八、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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