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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能主动消除影响的; 2、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 处罚基准: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为合格产品的; 2、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为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 2、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申请未被受理擅自生产加工,但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超出许可(型号、规格)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及销售,但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证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已经销售的; 2、生产加工、销售的无证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3、已经被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仍继续生产加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仅一项发生变化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二项发生变化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三项以上发生变化的,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且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